2008 年七月底交大邀請我出席智財產局與教育部電算中心修法前協調會,會後撰寫此文。
校園網路侵權案件處理及建議
摘要:
著作權法即將再度修法,增加網路服務提供者需負擔侵權連帶責任。教育部提供台灣學術網路(TANET)骨幹電路,國家高速計算與網路中心提供 TWAREN 骨幹電路,各級學校提供師生終端上網電路,教育部電算中心、國家高速計算與網路中心及各級學校都不是 ISP,未直接收取上網費用,但教育部電算中心、國家高速計算與網路中心、各級學校為廣義之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無疑慮。目前草案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還未送立法院。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直接查閱智慧財產局網站取得第一手資料,轉達網路使用者,反應使用者心聲給行政院、立法院。網路服務提供者也要準備因應修法動向。立法通過總統公告之後法律只看條文,任何提案單位立法原意、立法前解釋、說明都不敵正式條文。各級學校若配合法案修正,需要變更網路架構、管理方式、書面使用合約,需要作業時間、建構經費,也要在立法前明確表達經費需求,機極爭取緩衝時間。
1. 前言:
學術網路上網頻寬大而對稱,最適合 P2P 交換檔案。民間 ISP 上網仍以非對稱式 ADSL 為主流,ADSL、MOD 下載可達 12M、10M、8M,但上傳最高僅有 1M、640K,P2P 交換檔案時 ADSL 用戶積極扮演資料擷取者,消極扮演資料提供者。所有權人上網釣魚搜證時,抓到的大多是不了解網路架構、P2P 運作模式、對稱式寬頻網路使用者,造成學術網路 P2P 侵權比其它 ISP 多的印象。正確的說 P2P 侵權者到處都有、都一樣多,但以釣魚方式搜證,抓到寬頻對稱用戶多,抓到 ADSL 不對稱用戶少。釣魚方式搜證數量低,比例也不具代表性。
解決數位產品侵權複製方案,要比照電腦軟體業者,針對個別購買者,給予唯一之數位簽章,若有侵權複製,才能找到源頭給予制裁,不會因為搜證方法限制,只能找到一般侵權者。壓制數位產品複製侵權事件要有技巧。釣魚搜證每找到一件案件,可能還有上千件侵權案件沒有被找到。部分所有權人不圖從根源解決問題,想靠少數釣魚搜證案例,壓迫正當營運的 ISP 負擔連帶責任,產生寒蟬效應,縮減上網頻寬,過濾流量,這種方式可以跟癌症化療呼應比美,不問青紅皂白,好壞寬頻應用全部禁止,在沒有根本解決方案時,在求好前提下,不忍苛責。但若已知根本解決方案,只要學習電腦軟體業者的做法,就可以壓制數位侵權,硬要牽連無辜,通殺壓制,實為不智。
2. 說明:
2.1 『網路服務提供者』與『台灣學術網路』
『網路服務提供者之責任限制實施辦法』草案第二條定義『各類網路服務提供者』第一類『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其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連線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短暫儲存之服務。』
應明確定義敘明僅及於『Internet last mile 服務提供者』。否則將使提供 ISP 電路之固網也成為『網路服務提供者』,將使 Internet 過境服務中間 ISP 也成為『網路服務提供者』,無限擴大 ISP 範圍與責任。
學術網路比商用 ISP 複雜,就提供服務與使用服務來看,學術網路為多層次架構,商用 ISP 大致為一層架構。再就網路建構、維運成本以及收費來看,學術網路由很多單位分段提供服務,分段負擔成本或收費。商用 ISP 出資建設電路,用戶負擔成本,買賣關係單純。
學術網路骨幹電路由國家高速計算與網路中心向固網業者租用電路,切割部分頻寬給教育部的學術網路當區網之間骨幹。縣網到區網支線電路由教育部租用固網電路,學校到區縣網之間由縣市教育局或學校租用電路,學校內部網路由學校籌募經費建設維運,宿舍內部網路由使用者負擔建設維運成本。
台灣各級學校宿舍網路由學生宿舍費(代辦費性質)(使用者聯合採購)建構、維運,校內骨幹 70% 由自行募款之校務基金負擔,30% 由政府預算負擔,學校連往區網中心電路由學生代辦費或校務基金負擔,區網骨幹電路使用國家實驗研究院高速電腦與計算機中心之電路及網路服務,區網對外流量約有 70% 由 HiNet、 SeedNet 等 ISP 提供電路,在國際連線部分有更多國外 ISP 間接提供轉接服務。學術單位網路『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如 ISP 清楚。
草案提及之『網路服務提供者』,對學術網路指『高速計算與網路中心之 TWAREN』或『教育部之 TANET』或『各級學校』或『各校內一級單位學院』、『二級單位系所』、『三級單位教師實驗室』或『學生個人』對象並不明確。本草案以商業 ISP 直接提供終端使用者上網路服務模式套用在學校,定義不清,有欠考慮。法案定義不清將牽連無辜,若刻意含混立法,意圖產生寒蟬效應,更屬不當。
2.2 正派經營的 ISP 被課以連帶責任與學術例外
產生侵權,各方面都有責任,此次修法單方面要求 ISP 負擔責任,無法根本解決侵權問題。
美國學術網路前身為 APANET及後續之 CSNET,從開創至今僅對教師、研究人員提供服務。中華民國學術網路一開始就提供所有教職員生使用。目前網路普及率高,全球已罕見專用之學術網路,中華民國學術網路目前仍為台灣第二大 ISP。國情不同,文化差異,發展歷程不同,立法考量自有不同,尊重國情、文化差異比一體適用重要。
權力人錯誤通知網路服務業者會導致善意第三者權力受損,實務上所有權人透過授權單位錯誤通知侵權比例不低,不同權力人委託之授權檢舉單位正確率僅在 80~90%,網路服務提供者不應在法律未確定侵權時捲入是非,一切爭議應循法律程序,法律單方保證權力人會賠償錯誤傷害,不能使網路業者免除使用者侵權民事賠償。剝奪它人權力,損害不可回復,不能用金錢衡量。侵權損害可以用金錢衡量,可以事後追訴。以可追溯的權力剝奪不可恢復的權力要慎重。
除非證明網路服務業者為共同正犯,不應課以網路提供者責任。若要以幫助犯論處網路服務提供者,要證明有積極犯意,要證明在原網路運作狀態下,合理維運代價下,可注意,應注意,而未注意,才能課以幫助犯之責。所有權人可以針對每件智慧財產權標的物,加注獨立之產品認證,以事後追蹤,壓制侵權。這種技術在電腦軟體已廣泛使用,打擊侵權效果卓著,費用遠低於任何方式。電腦軟體、電影、唱片都使用同樣媒體(CD、DVD、網路),所有權人於本草案完全不盡任何責任,只要求中立第三者,使用不確定的方式恐嚇善意第三者 ISP,不但鉗制網路發展,也不符合比例原則。
2.3 學術單位因應措施
對學校而言,本法案具有強烈暗示性,暗示學校強制監控網路、進行內容過濾,暗示學校無條件配合權力人,使用者一有嫌疑就停權,暗示關掉網路大頻寬應用就可安心,鉗制學術自由、干預網路發展。
本草案看似僅與網路服務提供者有關,實與全國六百萬網路使用者有關,修法前應廣泛徵求網路使用者意見,不可只針對 ISP。建議各級學校必須書面徵求校內各單位意見。
建議智慧財產局草案相關文件在網頁上以 .pdf 檔與 .txt 檔並存,.pdf可避免惡意修改轉述,.txt 可便於相關人建議修正文字編輯。
2.4 台灣學術網路
就法理上來看台灣學術網路是教育部行文交通部獲得同意設立的特許網路,台灣學術網路似為ISP,但沒有通過 ISP 設立程序。在成大學生侵權事件後,各界認為台灣學術網路應該比照 ISP,但為尊重校園自治,希望台灣學術網路能夠自律,透過學校教育、學校管理,壓制學術網路侵權行為。不論各界如何期待學術網路自律,網路侵權行為觸犯我國刑法。學校圍牆可以隔絕校園,但隔絕不了校內網路與 Internet,不論學校如何處理,當事人還是會受到刑法追訴。成大事件後執法人員對進入校園辦案都會尊重重各校,除了檢察官會開搜索票,也會在進入校園前知會校長、或主任秘書相關案件與校園相關性。但司法單位的辦案程序自律,不代表學校有法律豁免權,學校網路使用者侵害著作權還是要受到我國刑法的約束。
ISP 利用 ADSL、光世代提供獨立的網路給用戶,利用 E1、E3、STM1、STM4、10M、100M、1000M 專線提供電路給用戶,轉分配單位內用戶,專線用戶有的是 ISP,有的是企業。我國電信法保障 ISP 只要遵守 ISP 營運規定,不需要對用戶行為負責。企業用戶要不要對使用者行為負責,要看企業用戶有沒有善盡管理責任。企業用戶的管理責任大致為建構可追蹤的網路,類似 ISP 的責任。
台灣學術網路連線單位各學校必須建構可追蹤使用人的網路,對單位內網路行為能夠找到當事人,若無法建構可追蹤的網路,就要承擔用戶一切網路行為的責任。學校為了降低網路建設成本,忽略了建立可追蹤使用者行為的網路,省了網路建設維運成本,需承擔使用者侵權行為連帶責任。
2.5 所有權人疑似侵權通知正確率與錯誤傷害責任
國內疑似侵權案件通知 ISP 之正確率約在 80%,國外疑似侵權案件通知 ISP 之正確率約在 90%。法案正式公告後若因錯誤通知導致 ISP 停止用戶網路服務衍生的連帶賠償問題法律規定雖需由所有權人負擔,但位居第一線的 ISP 難免需先賠償再轉向所有權人求償,損害若為金錢可以彌補問題還不大,若損害為不可回復時就很麻煩。
2.6 折中建議
所有權人提供數位簽章讓 ISP 可以證明確定侵權再要求 ISP 停權,可以完全避免不確定因素,保障網路使用者權益,讓所有權人、ISP 權責相符。
2.7 DMCA
此次修法主要是參考DMCA ISP 條款,北美、歐盟 DMCA 立法期間在1996~2001。2001~2008 期間上網技術從 56K Dialup 進步到光纖上網、3G、Wifi、Wimax。PC 運算處理能力大幅提昇P2P 技術在 DMCA 醞釀期、立法期還未產生。我國今日修法需要考慮是否涵蓋技術更新後的網路行為。
不可以因部分權力人不作為,導致 P2P侵權行為偏高,而阻止所有 P2P,要求 ISP 約束所有高用量網路活動。
2001~2008 期間合法數位服務 Apple itunes…等考慮地域文化差異不足,導致亞洲合法數位服務不足。近年 DVD 燒錄機價格降低(影響雙方:盜拷技術進步,防盜拷技術並未跟進,盜拷者可以客製化組合多個物件成為個人唯一的盜拷品,每片合法銷售並沒有跟進防拷技術,在每件合法銷售物件上加注唯一的數位指紋以便日後追查侵權來源)。請注意合法銷售物件數量有限,網路服務數量無限成長。
2.8 刑法與民法
國內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已經很嚴,刑法五年刑期,實際運作多年,嚴刑重罰導致每一環節因重罪而慎重,導致和解率偏低,反而不利打擊侵權。北美侵權大多以民法處理,效率高,和解率高。台灣定罪率低,和解率低。和解率高低與搜證經費來源相關,搜證經費少,定罪率低,會陷入惡性循環。被抓機率低,冒險的人就多。學術單位疑似侵權案例多,問題不在法律,問題在執行上。國內搜證經費比北美低很多,導致定罪率更低。
打擊智慧財產權犯罪修法方向應該從刑法改為民法,提高侵權和解率,提高侵權被抓比例才能解決問題。網路過濾設備不是萬能,在北美大約只能過濾掉 60%,在亞洲大約只能過濾掉 30%。亞洲寬頻上網比北美普及率高,學校寬頻環境又比一般業界高。國內大學有高到 600G 頻寬的,100G 以上的大學比比皆是,北美學術機構寬頻建設率遠低於亞洲,國情不同,考慮也不同。
2.9 結論
即時視訊、非同步視訊、網路教學會成為寬頻網路應用主流。集中式資訊提供的電影、歌曲、書籍數量有限。分散式 youtube 個人化網路寬頻應用未來發展是無限的。修法在解決侵權問題,但要考慮防盜拷技術可以多方進行,誰獲利誰出力大,誰做成本低,誰做成本高,誰做效率好,誰做效率差,比例原則不能不顧。
打擊犯罪大家要共同努力,資訊擁有者,資訊使用者,環境提供者,都不能置身事外。機車汽車空氣污染多年來改善很多,是製造者改變生產技術還是使用者改變使用習慣?還是靠提供道路者進行路路檢?節能減碳只由單方努力是不夠的!
學術單位不應有特權。但學術單位網路應用領先業界多年要考慮。亞洲寬頻網路領先北美很多要考慮國情不同。台灣學術單位寬頻網路領先業界很多要考慮環境不同。
智慧財產權主管單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可以考慮以委託計畫交由權力人、數位媒體(CD、DVD)、電腦廠商協助音樂、電影在銷售頭端加入個人唯一之化數位標章,以利事後追蹤、過濾、訴訟。ISP 在協助處理時也可以因有媒體數位認證,而不致於因收到錯誤通知捲入糾紛。
微軟等電腦軟體廠商使用音樂、電影同樣的媒體(CD、DVD、網路),電腦軟體廠商在銷售頭端加入個人化之數位簽帳以識別來源行之多年,花費不多,已具成效。電影業者在電影院放映用拷貝加入獨立之暗記,行之多年,效果卓著。以權利義務相等之觀念,修法應同時課以權力人、使用者、網路平台提供者配合。權力人需在音樂、電影 CD、DVD與網路銷售頭端,加入唯一之媒體個人數位簽章,網路服務提供者在得到侵權通知驗證確實後,需立即下線通知使用者並回報權力人。
國內權力人也應參考北美多元行銷方式,嘗試網路租賃智慧財產權。科技在進步,網路在進步,網路使用者在進步,國內少數權力人不能緬懷過往單一輕鬆銷售模式,希望透過立法要求網路業者、網路使用者停止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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