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9日 星期日

P2P 與 TANET

TANET 如何處理 P2P FOXY 侵權活動

P2P 應用很廣!尋找外星人、藥物反應、遺傳基因、自由軟體傳遞、Skype 網路電話、搜尋引擎、網路電視、大量檔案儲存、大量檔案散播都是!被人詬病的 P2P應用應為匿蹤散播檔案,成為侵害智慧財產權的幫凶!

網路相對於電話是廉價的溝通工具,P2P 技術迷人的關鍵,在於不使用或少使用集中式大型伺服器,改用分散式低價位電腦,降低成本,降低門檻,讓人人可以提供服務。P2P 技術興起背景是電腦計算儲存能力大幅提昇不輸大型伺服器,對稱式寬頻網路降價普及。

P2P 軟體為了匿蹤,為了快速散播,為了取得運算、儲存、頻寬等資源,有些 P2P 分散處理技術,以夾帶服務,不對使用者言明,未得到當事人同意,以類似病毒散播方式取得資源,為人詬病。

P2P 用於檔案散播,刻意加強分散儲存能力,不集中儲存目錄,不由單一來源提供檔案,為了加快速度,為了匿蹤,為了規避整體檔案重製。散播工具是為了效率,還是為了規避法律,無法確認。由於提供交換程式者並未明確獲利,並非僅針對定種類檔案散播,要說研發、提供散播程式者提供工具者幫助 P2P 工具使用者犯罪,並不容易獲得大眾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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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六年七月一日修正公佈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前項第七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著作財產權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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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學與教育部並未提供 P2P BT、eDunkey、eMule、Foxy、Gnutella 等工具、技術,更未因提供該等工具、技術幫助公眾侵害它人著作權而受有利益,亦未採取廣告或其它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 P2P 技術去侵權,因此各校若有師生使用各種 P2P 工具侵害它人著作權,學校不會因提供師生上網服務,師生利用網路、利用各種 P2P 工具侵害它人著作權而受到侵權連帶責任。

一般常用的 P2P BT、eDunkey、eMule、Foxy、Gnutella 等檔案散播軟體不像Kuro、Ezpeer、Napster,目前並不提供目錄服務,索引服務沒有中央伺服器,臨時依上網點環境搜尋,若認為這類軟體若有侵權連帶責任,搜尋引擎責任更重,InterNet 責任更重,Intel、Microsoft 提供工具,也都脫不了身。

學校為教育單位,輿論要求學校對師生宣導重視著作權,教導師生守法。學校提供網路,應盡良善的管理責任,若商業 ISP、ICP 對於網路侵權行為能找到網路使用者,學術網路不能因學校人力、物力不足,校園網路使用與 ISP 不同之上網技術,推託無法找到侵權人。若有推託,縱容使用者、包庇使用者、幫助犯罪道德責任、法律責任無可推辭。

學校有圍牆,台灣學術學術網路與 Internet 之間並無網路圍牆,各校校園網路亦無網路圍牆保護,校園網路侵權行為應回歸國家法律,不應該由教育部責承各校行政處理、校規處分網路侵權行為,學校不應有特權。學校提供網路服務,必須協助司法單位追蹤網路侵權行為。學校不能託詞使用廉價網路技術無法追蹤使用者。目前國內學校大部份使用台灣學術網路,學校對宣導智慧財產權有道德責任,學校對師生守法有教育責任。教育部提供台灣學術網路給各級學校使用,必須協助司法單位追蹤侵權行為,必須督促台灣學術網路使用單位比照 ISP、ICP 使用能追蹤有紀錄的網路技術。提供學術網路服務者不督促連線單位建構能追蹤的網路,要求連線單位做普遍性的網路內容檢查,是弄錯方向,該做的不做,不該做的猛做。

台灣著作權法律相對於其它國家不可為之不嚴,台灣侵權行為並未因嚴刑重罰相對降低。追究原因應為侵權案件處理比例過低,做壞事被抓的比例低,犯法者心存僥幸才是主因。嚴刑重罰,從民事案件改為刑法案件,只會讓相關人員更慎重的處理。民事和解比刑法定罪要快很多,壓制網路侵權行為快速處理侵權案件很重要。美國侵權案件進入司法處理的比例很低,但是民事和解的比例卻很高,美國 P2P 流量已經壓制到只剩 1/3,台灣還高居 90%。美國網路檔案交換已經改用無法追蹤 news 傳遞技術,news 流量已經提升到與 P2P 等量齊觀達到 1/3,剩下 1/3 流量是 youtube 之類的影音服務。刑法案件民事和解通常在定罪之後,拖延費時,效果不彰。民事案件只要證據確實,雙方律師攤開證據,很快就會達成和解,網路侵權行為會受到金錢上的懲罰,網路侵權行為就會受到壓制。

網路侵權來自人性的貪念,並非源自網路技術進步。壓制網路侵權,治本要回歸商業銷售處理。治標要回歸法律處理,網路內容過濾不是辦法。

國外 BSA 檢舉侵權案件很慎重,猜測他們委託代理人使用各種 P2P 檔案散播工具在北美上網徵求侵害委託人之侵權標的物,通常以電影、軟體為大宗。抓取的過程測錄溝通對象 IP、流量,抓取完成後確認檔案正確後,針對提供侵權檔案者的 IP 所有 ISP 提出警告,要求確認使用者,停止該等行為,並警告 ISP 不可以幫助侵權。
國內 IFPI 檢舉侵權案件比 BSA 草率,他們委託代理人使用 P2P 檔案散播工具 FOXY 在台灣 HiNet、SeedNet 利用 ADSL 上網徵求侵害委託人之侵權標的物,通常是華語歌曲 MP3 檔案,抓取檔案過程當中測錄往來對象 IP、封包數、與流量。不待檔案抓取完成確認侵權標的物正確性,針對所有與搜證網站往來的 IP 提出疑似恐嚇的警告轉 ISP。其中包含發出詢問封包但對方完全未回覆者,包含發出詢問封包但對方回覆沒有檔案者,當然也有不到十分之一的 IP 的確送出總量三四分之一的封包。但我總會疑惑,畫面上顯示抓取標的物並未完全抓完,通常是 70~80%,偶爾會有 90%,20%,但從未顯示抓完的 100%。大家都知道 FOXY 以檔案名稱搜尋,並不加入其它驗證,FOXY 檔案交換一般正確率僅為 1/3。BSA 對於提供部分檔案的侵權 IP 有比例原則,通常十分之一是門檻,不會對只提共一個封包就提出警告。IFPI 相於 BSA 是草率了點。根據經驗 BSA 的檢舉正確率大約有 95%,IFPI 檢舉的正確率大約有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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