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2日 星期一

檢查證照、影印證照與當場攝影表達意願

檢查證照、影印證照與當場攝影表達意願

我常常被政府單位、公司行號、金融業者、電信業者要求影印證件存檔。證件是給人檢查的,不是給人影印的。影印證件違反證件使用目地,應無效力。數位影印複製容易,容易變造,不能藉由影印身份證及第二證照,證明本人申請特定業務。

身份證及第二證照上的相片及個人資料提供給相關人士驗證資料是否為本人。應落實第二證照檢驗確定本人臨櫃表達意願,影印身份證及第二證照,只能證明取得證件影本或影本的影本,不能確認是否臨櫃,也不能確定表達意願。只要交出去一份證件影本,就不能阻止影本再散播。

以往電信業者僅透過行銷管道,影印身份證及第二證照轉交業務代表,並未要求電信從業人員需要親自檢驗申請人為本人,檢驗證照並簽證,要存檔的不該是證照影本,應該存檔的是從業人員對特定客戶本人臨櫃親自表達意願的切結簽字。影印證照不能確定本人臨櫃,也不能確定本人意願。影印證件,可能導致人頭氾濫,使通信監理落空。

目前電腦數位照相技術普及,建議電信業考慮比照台灣銀行對所有用新舊戶,當場攝影存檔。目前技術要剪接編輯電影不易做到天衣無縫,應進一步整合拍攝一段影片,紀錄業務代表詢問客戶意願,背景應為業務單位現場及日曆,才能確認本人臨櫃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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