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9日 星期二

TANET 多點互連與單點互連免費交換

TANET 多點互連與單點互連免費交換

日前媒體報導業界希望主管單位 NCC 比照『TANET 多點互連規範』立法成立國內網路強制交換中心,『TANET 多點互連規範』雖不直接收費,但門檻很高,滿足條件且完成交換的 ISP只有 HINET、SEEDNET、GIGA、SONET、台固、速博、亞太等不到十家 ISP,其它的 ISP、ICP 都要付費透過這幾家 ISP 間接與 TANET 交換資料。目前國內有四個交換中心,每個交換中心連線單位都上百。私下了解透過大 ISP 與 TANET 在台北單點交換 6~70M一年要台幣一百多萬,每月每 M 超過台幣兩千元。ISP 與 TANET 交換不花錢,所收交換費用都花在與 TANET 交換骨幹電路成本上。連政府出資,不能營業的 TANET 都介意骨幹因交換而增加負載,設下重重門檻。更不提 TANET 早期有好幾年向互連 ISP 收取骨幹電路分擔成本,費率比照 HINET、SEEDNET 電路租金。要營造公平的網路免費交換中心並不容易。

TANET 多點互連門檻隱藏在『不使用 TANET 骨幹』,『與 TANET 一半區網直接交換』『互連點要交換相同 AS#』『ISP 北中南東有三點骨幹為 T3 以上電路』。

TANET 單點互連門檻更高,門檻隱藏在『流往 TANET 教育、學術、研究流量需達 500M 以上』。台灣現階段不存在單一 ICP 與 TANET 教育、學術、研究用途達到 500M 流量。

TANET 不直接與散戶交換,免費交換給幾個大腳 ISP,大腳 ISP 代理收費代為交換,幫 TANET 護盤,不讓散戶亂鬧。TANET 校園網路建構完整,區域網路使用乙太網路,學術界資訊化的早,成本比 Dial up、ADSL、大區域 FTTB 低,頻寬可以拉的更高。TANET 早年是台灣網路內容提供者,提供上網服務的 ISP 必須依賴 TANET。近年因 TANET 是學術單位身份不宜,缺乏商業活動支持,不再是精緻資訊提供者,已成為網路精緻資訊使用大戶,提供精緻資訊服務的 ICP 不能無視於 TANET 這三五百萬有閒的上網者。再加上雲端運算應用興起,資料分散儲存已成風氣,校園網路頻寬大、上行對稱,P2P 型態應用引進一份資料之後絕大部分可以在校園乙太寬頻網路自己自足,還有餘裕可以輸入轉輸出資訊到使用 ADSL、Cable modem 上下型不對稱的窄頻網路。若非前兩年著作權權利人團體對經濟部、教育部施壓,TANET 對 P2P 應用限流。TANET 將繼續扮演國內網路資訊出超大戶。

P2P 技術只是雲端運算應用之一,檔案交換只是 P2P 應用之一,違法交換軟體、電影、音樂只是檔案交換畸形應用之一。光纖通訊頻寬越來越寬,單價越來越低。個人運算的電腦、精簡電腦、智慧型手機、手機之間的界線因硬體價格下跌、SSD 興起、3G 等寬頻通訊技術普及而日益模糊。視窗作業系統不斷受到挑戰,主流 CPU 競爭對手越來越強。IBM 繼 Google、Microsoft、CISCO 之後跳進雲端運算,雲端運算要不紅也難。網路架構勢必配合雲端運算最佳架構,全連式,上下型對稱式,寬頻網路是不可逆的趨勢,越先卡位者,越容易存活,成為最後的贏家。依賴它人骨幹的網路交換中心成不了大器!

附件:台灣學術網路之連線原則
85.06.21訂定、86.04.22第一次修定、88.09.02第二次修定、89.03.14第三次修定、89.07.13第四次修定、95.08.21第五次修定
http://www.edu.tw/moecc/content.aspx?site_content_sn=4302
台灣學術網路(Taiwan Academic Network,TANet)係一整合性之校際網路,內以各校之校園網路為基礎,外接國際之學術網路,以促進國內外各級學校、學術研究機構、社教機構及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交換、分享資訊與共享電腦資源為宗旨,因此TANet之連線對象以各級學校、部屬館所、北高兩市教育局、縣市教育局、美術館、博物館、圖書 館、文化中心及HiNet成立前已連線之政府及研究單位為主。近年網際網路在國內盛行,要求與TANET連線者不斷增加,為因應加值網路業者網路互連之需 求,本連線原則應檢討修正,使其日後申請連線時有所遵循。
一、各級學校及文教機構:
各級學校及文教機構,如部屬館所、北高兩市教育局、縣市教育局、美術館、博物館、圖書館、文化中心等單位,逕洽各區域網路中心或縣市教育網路中心申請,以數據專線連線TANet,但電信費用及通訊設備須自行籌措,不需另行支付骨幹網路通訊費用。
二、學術研究之財團法人:
電信法主管、監理機關核准同意可接入TANet之學術研究相關機構,以專案方式提出對TANet互惠及建教合作計劃,內容應包括: 單位簡介、可提供之資訊、連線模式、配合措施、效益等內容,經TANet技術小組初審,TANet管理委員會複審通過後,以數據專線連線TANet,但電 信費用及通訊設備須自行籌措,不需另行支付骨幹網路通訊費用。
三、加值網路業者或由加值網路業者組成之組織:
電信法主管、監理機關核准設立之第二類電信事業經營執照之網際網路服務業者,或由該業者組成之組織,以專案方式提出對TANet互 連之具體計劃,內容應包括:單位簡介、網路骨幹規模、服務系統、網路運作方式、網路管理能力、可提供之資訊、互連模式、配合措施、效益等內容,並應符合下 列基本條件,經TANet技術小組初審,TANet管理委員會複審通過後,始得連線,互連業者連線後如無法配合執行本連線原則之基本條件,則依終止條件辦 理。
1.基本條件:
(1) 互連業者不得利用TANet國際Internet專線及國內骨幹線路。
(2) 互連業者應在北部、中部、南部或東部至少有三點以上為T3(45Mbps)之骨幹網路。
(3) 互連業者需用BGP4與TANet交換routing。
(4) 互連業者應與TANet二分之一以上區域網路中心(需為不同地區)多點互連交換,為避免佔用TANet骨幹頻寬,互連業者 需同意進出之流量均使用互連業者之骨幹。其每一互連點之頻寬至少T1(1.544Mbps)且滿足該地區資訊交換量為原則,且在各互連點交換給TANet 的BGP routing需一致。
(5) 當連續五天(含)以上,任一單向流量每天有八小時(含)以上處於該點連線頻寬最大量時,互連業者應於一個月內向TANet技術小組提出擴充規劃,三個月內完成擴充。對於未互連交換之區域網路中心,當使用量達到該區域之出口頻寬十分之一時,互連業者應於一個月內向TANet技術小組提出互連規劃,三個月內完成互連交換,而該頻寬應大於需求頻寬之二倍以上。
(6) 互連業者應每月需提供每一互連點至TANet個別區網中心最高、最低及平均流量之報表。
(7) 互連業者流入TANet之資訊,應保證無犯罪與色情之資訊或網頁。
(8) 互連業者應自備連接TANet電路及兩端Router及其他設備。
2.終止條件:
(1)互連業者連線後,未依本連線原則之基本條件辦理者,經TANet技術小組及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確認後,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時(通知方式與期限:如報紙、電視報導後三小時,民意機關質詢相關事項後二十四小時,公文文件通知一週內),得以書面通知終止其連線。
(2)互連業者認為已無互連之需求時,應即通知TANET技術小組,並自通知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後,始得終止其連線。
(3)互連業者依前二款規定終止連線後,二年內不得申請連線。
 
 
四、網際網路內容提供業者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
1. 基本條件:
(1) 專門提供網際網路內容服務之提供者,且非「電信法主管、監理機關核准設立之第二類電信事業經營執照」之網際網路服務業者。
(2) 網際網路服務業者需已具備ASN(Autonomous System Number)。
(3) 需提出對TANet一個月期間詳細的輸出總流量統計數據,每日平均流向TANet之流量需達到 500 GB 以上。
(4) ICP業者提供之內容(content)需為教育、學術及研究相關範疇有助於國內教育、學術及研究,且需提供相關證明及說明。
(5) 提出對TANet互連之具體計劃,內容應包括:單位、簡介、網路規模架構、提供之網路內容服務說明、網路管理能力、互連模式、配合措施、效益等內容,並應符合下列互連條件,經TANet技術小組初審,TANet管理委員會複審通過後,始得連線。
2. 互連條件:
(1) 互連業者與TANet互連之總頻寬不得低於1Gbps。
(2) 互連期間不得利用TANet國際頻寬轉送資料。
(3) 當互連之平均流量達到百分之七十時,互連業者應於一個月內提出擴充規劃,三個月內完成擴充,而該頻寬應大於需求頻寬之二倍以上。
(4) 互連業者應每月提供互連之流量統計報表。
(5) 互連業者流入TANet之資訊,應保證無違反法律(如:犯罪與色情)之資訊或網頁。
(6) 互連業者應自備連接TANet之電路及兩端Router與其他必要之設備。
3. 終止條件:
(1) 互連業者連線後,未依本連線原則之「互連條件」辦理者,經TANet技術小組及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確認後,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時(通知方式與期限:如報紙、電視報導後三小時,民意機關質詢相關事項後二十四小時,公文文件通知一週內),得以書面通知終止其連線。
(2) 互連業者認為已無互連之需求時,應即通知TANet技術小組,並自通知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後,始得終止其連線。
(3) 互連業者依前二款規定終止連線後,二年內不得申請連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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