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1日 星期日

還退休公務員 18 趴一個公道

還退休公務員 18 趴一個公道

1995(民國 84 年)前公務員年資相關退休金約有 1/4 部分不得動用,逐月領取 18% 利息,並非不當得利。1985(民國 74 年)前政府單位年度預算存於台銀,不得支領利息,但台銀須替政府負擔部分公務員退休金。因台銀該部分收入來自政府預算存於台銀逐月計息,台銀亦逐月以利息支付公務員部分退休金。本金部分並非由退休人員自行決定,而是政府就台銀公庫存款得利多寡,決定公務員得存於優惠利率之本金。這是早年政府經費不足以全額支付公務員退休金,想出來的賴皮分期付款辦法。並非公務員自肥,領取退休金之後,還要拿退休金定存 18% 的不當利息。

以政府預算存款利息逐月透過台銀支付部分退休金,該制行之有年,並無爭議,直到新竹市長施信忠(1982-1985,民國 71-74)任內爭取政府預算,得存於其它銀行,並收取利息,引發國內政爭,中央政府遂同意各政府單位年度經費得存放銀行收取利息。但中央政府並未同時解決政府轉嫁公務員部分退休金責任到政府預算存款台銀計息的權宜措施,並未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直接補足公務員退休金不足部分,而改以編列經費補貼台銀 18% 利息,讓公務員擔負不當得利惡名。該補貼因循拖延直到 1995(民國 84年),更以公務員退休金合理化改革為名,停止計算該部分退休金,進一步片面損傷公務員權益。到 2006(民國 95 年)再以公務員所得替代率合理化為由,再度片面刪減公務員退休金。

本質上公務員退休金為政府與當事人之間的準合約關係,該等關係只要經雙方同意,當然可以修改。但本於信賴原則,除非政府倒閉,除非改朝換代,除非國家變更,原國家不再存在,新國家不願意承接前國家權利義務,政府僅可以片面修改未來規定。片面修改僅可及於未來,不應追溯既往。當然也可以經由雙方協商獲得同意後追溯修改,但不可以不經協商,未獲得雙方同意,片面追溯修改。

監察院應追究當年嫁禍給公務員退休金之行政人員,種下污名化 18% 的種子,還給退休公務員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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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田國小護理 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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